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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

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评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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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18
浏览量:2015-03-18

山东师大校字〔2015〕22号 

   第一条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和评阅工作,提高广大导师及研究生的质量意识和学术规范意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由学校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抽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三条抽检范围 

   (一)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二)新增学位点和新任导师的首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指导学生较多的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四)在职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五)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六)在以往国家、省、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评阅结果较差的研究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较高或者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嫌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八)其他需进行质量跟踪和干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四条学位论文抽检分为答辩前抽检和学位授予后抽检两种形式。 

   第五条答辩前抽检及其对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抽检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匿名评阅。 

   (二)专家评阅意见分A、B、C、D四档。A为优秀(90-100分),同意答辩;B为良好(70-89分),同意答辩或稍作修改后答辩;C为合格(60-69分),较大修改后方可参加答辩;D为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三)评阅结果的相应处理 

   1.评阅意见(含学院组织的评阅,下同)全部为“B”及以上的,若评阅专家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研究生可直接参加答辩;若提出修改意见,研究生需要参照评阅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再参加答辩; 

   2.评阅意见中有“C”,但其余意见为“A”或者“B”的,在参加答辩前,需要参照评阅专家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毕后方可参加答辩,并需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在领取表决票时提交学位办,另一份存入学位档案。对于评阅意见全部为“C”的,学位申请人在完成论文修改并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登记表》的同时,所在培养单位还应组织两名同行专家对其修改情况进行审阅评定,评定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 

   3.评阅意见中有“D”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明显因为评阅专家的不认真负责或者学术争议导致的评阅意见中有“D”,但其余评阅成绩均在80分以上的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复审申请。 

   若提出复审申请,程序如下:申请人在接到评审结果通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培养单位组织相关专业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审定,专家组审定通过并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学位办。学位办审核通过且时间允许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学位论文组织复审,另送一位或两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复审评阅意见均为“B”以上的方可参加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所给的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推迟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请答辩。在职研究生不受理其复审申请。 

   第六条学位授予后抽检及其对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所有研究生在通过论文答辩后,均应根据答辩委员会给出的修改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相应修改,认真完成“答辩后修改”这一必需环节,方可将学位论文提交至学校。 

   (二)学位授予后抽检以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抽检为主。此类抽检专家评阅意见一般分为“合格”、“不合格”。 

   (三)对于学位授予后抽检的结果,学校将予以及时通报。对在抽检评价有“不合格”等级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停招或者取消导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取消导师资格的指导教师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导师遴选;对相关学位论文作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相关学位点采取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权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抽检论文被认定为论文作假的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阅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评阅工作。 

   第九条对抽检结果的处理有异议的人员和单位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或者由学位办组织专家组处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审议。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凡此前规定有与此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015年1月30日